关于对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7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ATY462)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伍家岭村解放咀组323号
邮政编码:4100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8日,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下以下问题(1)两名特种作业人员(鲁XX、陈XX)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3年10月9日,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应急办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我局,2023年10月10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焊工鲁XX(身份证:342625XXXXXXXXXXXX)、陈XX(身份证:342626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该公司两名焊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证据二: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3年10月8日鲁XX、陈XX在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证据四: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鲁XX、陈XX劳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鲁XX、陈XX为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证据五:2023年10月10日,张X、鲁XX、陈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长沙知韵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鲁XX、陈XX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作出合并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 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