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开04综罚决字〔2020〕258号

发布时间:2020-12-17 来源: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字体大小: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开04综罚决字〔2020〕258号

当事人:王某(当事人信息不予公布)

经查明,2020年12月09日15时00分,当事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双拥路37号灯杆北侧处车行道进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项目施工向路面排放泥浆水,污染道路面积3.6平方米(长6米,宽0.6米),影响了市容。收集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笔录》、《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长综询字开04(2020)第0013424号】、《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询问笔录》、《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开04综责字(2020)第1905448号】、《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长开04综听告字(2020)第258号】、送达回证及现场照片等。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第一组证据是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第二组证据系当事人提供,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系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故作为本案的执法依据。其二,关于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系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故作为本案的执法依据。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依照《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案法定情节:施工工地向路面排放泥浆水。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施工工地向路面排放泥浆水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人民币800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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