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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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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政务服务中心

消防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告知单

(消防窗口)

许可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

4、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许可条件

一、申请办理总图消防规划审核申报条件:

1、现状地形图一份(复印件);

2、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

3、总平面图原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盖有市规划局[复核指标]章并有市规划局用地处经办人手签意见)。

二、申请办理施工图消防审核申报条件

1、市规划局《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或规划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意见栏之意见;

2、红线图复印件;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

4、建筑施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

5、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甲乙类厂(库)房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提供消防给水、电气、防排烟、暖通空调和自动喷淋系统、固定灭火装置设计图以及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

注:建筑消防设计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出具加盖设计单位公盖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宴专用章;重点单位、有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的建筑工程和甲、乙类厂房申报图纸一式两份(须分类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办理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条件

1、《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主体《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及消防设计志篇说明(图纸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具,一式两份,须分类按顺序装订成册);

4、设计单位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对于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不能一次性设计完成的,在申报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整体消防设计说明的情况下,可允许建筑单位分期申报施工图消防审核。

四、申请办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条件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申核申报表》;

2、建筑主体《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3、装修平面布置图、顶棚图、立面图、电气线路图、施工图;

4、装修防火材料的有关资料;

5、租赁合同;

6、房产证复印件;

7、申请报告;

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9、《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10、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院出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送风排烟的调整图纸及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项目的装修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分类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条件

一、一般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条件

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竣工图;

5、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6、电气检测的报告

7、申请报告。

二、高层建筑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除必备以上资料处,还应具备以下资料:

1、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的内容等相关资料。

注:同一建筑工程的申请竣工消防验收时、符合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的,可依法同时进行;建筑工程符合防火分隔申请开业、投入使用的,可予以局部验收;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可以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许可程序

窗口申报   现场踏勘   内部审批   办结出窗;

注: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后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核实(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低层商业网点室内装修工程、七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六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建筑、无室内消防给水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取消现场勘验程序,直接在窗口办理);

许可结果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下发予以行政许可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期施工或者投入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条件的要求其个修改消防设计或者不得投入使用。

许可时限

1、临时建筑(不含300平方米以上公众聚集场所、甲乙丙类厂房、库房)、7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6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丁、戌类厂(库)房,无室内消防难水的多层民用建筑,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低层商业网点室内装修工程,自依法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意见书》;

2、其他一般工程项目自依法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意见书》;

3、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高层民用建筑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多层民用建筑(含装修工程),甲、乙、丙类厂(库)房,易燃易爆项目自依法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意见书》,对消防设计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项目可延长10日办理。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自依法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许可项目之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对象:

项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4、《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6、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许可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竣工图;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6、申请报告。

许可程序

窗口申报→现场踏勘→内部审批→办结出窗

许可结果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消防安全投机倒把的场所下发同意投入使用或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消防安全条件的下达不同意投入使用或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时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项目之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对象

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4、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活动举办场所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4、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入防火负责人名单、灭火和应急疏散应急预案;

5、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及《电气检测报告》;

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7、申请报告。

许可程序

窗口申报→现场踏勘→内部审批→办结出窗

许可结果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消防安全投机倒把的场所下发同意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及加家技术规范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时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举办或不同意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存在炎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举办。

许可收费

不收费

办事人员

承办责任人:蔡灿茹   张喜红

联系电话: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24号

邮编:41000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公安消防支队纪栓监察室电话:2686170、2686179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4142127

投诉电子邮箱:kfz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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