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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告知单  
 

来源:  区政务服务中心 【字体:  

 
 

长沙市开福区政务服务中心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告知单

(卫生窗口)

一、办事依据

1、《公共场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适应范围

1、宾馆、饭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分区,内部布局合理,附近无污染源,具有足够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消毒设施;

2、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齐全有效;

3、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四、办事所需手续、材料和相关文件

1、公共场所总平面图或功能公区平面图;

2、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竣工验收证明或现场验收证明;

3、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4、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培训证及花名册;

5、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监测报告书;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制度;

7、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寸相片2张;

8、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9、非长沙市户口业主或法人代表需提供其本人有效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带卫生许可证(核)证工作联系单。

五、收费标准

湘价费字[1996]45号文件,证费10元,打印过塑资料费18元。审查审评费按面积收取:40平方米以下50元,40-200平方米100元,200-400平方米150元,400平方米以上200元。

六、办事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审核→审批发证→换证、复核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7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承佃人员及联系电话

承办人员:谢丽

联系电话:2643017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24号

邮编:410003

八、投诉电话:4552321

投诉电子邮箱:kfz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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