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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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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3、《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办理地点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居所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
三、交验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三张;
  3、接续医保关系人员还需携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登记注册;
  3、缴费计算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4、灵活就业人员凭缴费通知单持本人身份证三日内到市商业银行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代扣代缴开户手续,同时足额缴纳缴费通知单所通知的缴费金额;
  5、市医保中心资格审核,由街道劳动保障站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并通知医疗待遇享受的起始时间。
五、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的70%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60%缴纳。大病互助费按本统筹地区的规定缴纳(2005年度每人每年60元)。
六、缴费时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每年3月1日—3月31日在市商业银行任何一个网点的代扣代缴存折上足额存入下一个结算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起始时间
  1、凡2005年1月3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缴费的下月起的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2、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4、特殊病门诊待遇。
八、中断缴费
  1、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按中断缴费处理,并暂停医保待遇。
  2、2004年8月1日以后已参保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在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按中断缴费处理。
  3、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从缴费的下月起的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特殊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并视其累计缴费年限和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前提高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段支付个人负担比例。
九、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以《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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