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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动车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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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农用机动车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许可对象:农用机动车车主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 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3号令)。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发布)。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申请人符合《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的条件。 许可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介费〔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农用机动车登记费用: 1、反光号牌照4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 3、临时牌证10元/副。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农林水利局农林科负责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88026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对初次申领手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国务院批准符合免检的除外)。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身份证、购车发票、购买保险凭证等)。 3、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三、复审、颁证与告知 1、将审查后的有关证明、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农机监理所复核。 2、经市农机监理所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农用机动车由市农机监理所颁发行驶证。 3、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机监理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车辆行驶证。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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