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江河、湖泊、地下取水许可
许可对象: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和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3〕12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许可证件工本费和水资源费。
湖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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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源 |
取水用途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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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1、工业取水 |
每立方米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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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取水 |
每立方米 |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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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每立方米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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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
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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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每立方米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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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取水 |
每立方米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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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
每立方米 |
0.05 |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农林水利局水利科负责水政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88026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取水人取水登记表及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2、取水许可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三、复审、颁证与告知
1、将审查后的有关资料报市水政处复核;
2、经市水政处复核后,到市政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颁发取水许可证。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