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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 办理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由区民政局在其退伍报到的第二年年底之前发放。 申办对象资格:本区入伍的符合领取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有关规定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 申办手续:城镇义务兵退役后由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到区民政局办理。 办理程序: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由区民政局在其退伍报到的第二年年底之前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按政策要求办理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手续; (二)义务兵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在部队考入军校者,其本人部队持部队团以上相关的证明、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如果委托家属办理,除上述相关证件外,还需提供军人的委托书),按政策办理相关优待金发放手续; (三)义务兵本人或委托人持民政局发放的优待金存折,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提取义务兵优待金。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三)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3]1号) (四)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长民办发[2003]15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