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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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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审批。
办理时限:凡材料齐全,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享受条件,两个月内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含配偶再婚,继续履行烈士生前赡养和抚养义务者);
    (二)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革命烈士、因公 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
申办手续:
    (一)当事人应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当事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含相关证明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学校证明等)。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含相关证明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学校证明等);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审查各类证明,填写《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报表》;
    (三)将定期抚恤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符合条件者,由区民政局在申报表上签出审批意见后,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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