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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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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批。
办理时限:凡材料齐全,经街道和区民政局审核,符合享受条件者,两个月内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一)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
        4、其他复员军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①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②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军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队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退伍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位)退伍,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补助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申办手续:
    (一)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
    (二)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的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审批表》;
    (三)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者,经区民政局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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