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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抚恤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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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残疾抚恤金的发放。
办理时限:凡符合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人员,材料齐全,本人或代办人到区民政局认证后,由区民政部门按年度发放。
申办对象资格: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申办手续:当事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伤残抚恤证件和抚恤金领取证。
办理程序:
    (一)享受抚恤的伤残人员凭在每年元月5日—15日(法定假日推后)持户口簿、伤残抚恤证件和抚恤金领取证到区民政局认证签字;委托代领者除遵照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委托人的健康证明等。
    (二)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抚恤金领取证上详细登记抚恤金发放项目及金额;
    (三)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认证签字(一式两份);
    (四)区民政局局长审批;
    (五)局报帐人员将经费报区财政局,将残疾抚恤金存入当事人的银行存折;
    (六)享受抚恤的伤残人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取款。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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