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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残疾抚恤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补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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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符合残疾抚恤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补证的审核
办理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遗失补证或损坏补证规定的,经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处。申办对象资格:
    (一)遗失补证
    伤残人员抚恤证件遗失确实找不到,已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户口所地的派出所(或街道、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的伤残人员。
    (二)损坏补证
    伤残人员抚恤证件因保管不当损坏,已报告所在单位和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的。
申办手续: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提出补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和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二张。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提出补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一并附上(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
    (二)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的,填写补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当事人的原始伤残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新增登记表等)一并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处;
    (三)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上报的补证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补发新证,由区民政局发给本人。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三)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民政部《关于换发伤列人员证件的通知》;
    (五)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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