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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外地)转入本区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工,办理新增手续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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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部队(外地)转入本区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工,办理新增手续的审核。 办理时限:凡档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规定,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的,由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处。 申办对象资格:凡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工作调动、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区的,均可提出申请。 申办手续: (一)持证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残疾抚恤证件;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原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审批表原件; (三)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民政部门)等。 办理程序: (一)持证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原残疾抚恤证件和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伤残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原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审批表原件;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民政部门)等。 (二)户口迁入地的区民政局对其原残疾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应填写新增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优抚处,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由省厅登记审批意见,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换证和抚恤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 (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三)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民政部《关于换发伤列人员证件的通知》; (五)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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