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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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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
许可对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单位
许可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②国家计生委1999年2号令《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①调查工作准备充分;
    ②调查主办机构或个人没有进行过违反有关规定的调查活动;
    ③调查结果发布范围及方式合理;
    ④符合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主体: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所涉及区域的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许可程序:
    (1)申请:
    要求进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向调查所涉及区域的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申报表》;
        ②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以及调查需要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③调查表及调查问卷,即统计调查的具体内容;
        ④填表说明,即调查表、调查问卷中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2)受理:
    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审批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批准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实施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统计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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