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 区人大 | 区政府 | 区政协  
首页   开福要闻   开福政务   参政议政   网上办事   投资开福   便民服务 今天是    
   当前位置:开福区公众信息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民政社团
 
   
  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  
 

来源:  【字体:  

 
  许可事项: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
许可对象: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④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许可条件:符合法定妊娠13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规定
许可主体: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许可程序:
    (1)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3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前款所称相关证明材料是指下列材料:
        ①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②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
    (2)受理:
        ①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3)审查与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印章的《行政审批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相关信息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加入收藏
主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455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