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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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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 许可对象: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④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许可条件:符合法定妊娠13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规定 许可主体: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许可程序: (1)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3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前款所称相关证明材料是指下列材料: ①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②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 (2)受理: ①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3)审查与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印章的《行政审批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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