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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证》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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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含未孕证明);
    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符合“农村居民”4个条件的证明)。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材料一起向乡(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申办再《生育证》。
2、乡(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区计生局法规科。
3、区计生局法规科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办理再《生育证》,并由乡(镇)、街在5日内将再《生育证》和《给领取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
4、申请人在再《生育证》有效期内未怀孕或怀孕14周后经许可终止妊娠、死产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新生儿死亡,需要延续有效期(有效期延续为两个年度)或重办再《生育证》的,应当在再《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原发的再《生育证》;
    ②未孕的需提交一年内的孕检证明;
    ③孕14周以下的流产,需提供已施行流产术的证明;孕14周以上经许可或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交有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原因需引产的诊断证明书;
    ④死产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有效的死产或死亡证明。区计生局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或重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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