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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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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政策的前提 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认定和管理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2、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办理程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四)有关鼓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上述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的,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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