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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和可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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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政策前提 个人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且《再就业优惠证》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认定和管理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以上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
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2)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办理《失业证》 1、所需资料 (1)近期免冠1寸彩照3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4)本人申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下岗失业证明
2、办理流程 在户口所在社区申报——街道(镇)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发证。
第二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所需资料 (1)近期免冠2寸彩照4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4)本人申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下岗失业证明,如是集体企业,还须提供招工录用表和工资套改表 (6)《失业证》
2、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社区申报——街道(镇)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省劳动保障厅发证
(四)有关鼓励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优惠政策 1、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包括:建筑、房屋中介、娱乐业、广告业、按摩、网吧等九种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2、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服务等。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4、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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