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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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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就业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6、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失业登记,申报失业登记时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3、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需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
三、社区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将填写完整的《失业登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站,经劳动保障站复审合格并签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县(市)失业登记机构批准并签发《失业证》。
四、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除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外,其他失业人员可将档案转交劳动保障站;失业人员退出失业状态时,劳动保障站凭有关证明将其档案转出。
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下列权利:
  1、免费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向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有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规定收回《失业证》: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
  2、自谋职业的;
  3、已有固定收入,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4、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入学、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6、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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