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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开福区公众信息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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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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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审 批 材 料: 1、工商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文件和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验收批文; 3、提供已经核定《排污申报表》;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吋免冠照片2张(自定); 5、污染物排放年度监测报告; 6、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应当提交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7、排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和证明。 审 批 费 用:不收费 审 批 程 序: 1、受理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查验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查验符合标准的,由查验人员填写拟予许可意见;现场查验不符合标准的,由查验人员填写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文书。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返回承办科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返回承办科室。 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准《排污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岗位责任人:区政务公开中心环保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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