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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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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审 批 材 料:
    1、工商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文件和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验收批文;
    3、提供已经核定《排污申报表》;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吋免冠照片2张(自定);
    5、污染物排放年度监测报告;
    6、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应当提交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7、排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和证明。
审 批 费 用:不收费
审 批 程 序:
    1、受理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查验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查验符合标准的,由查验人员填写拟予许可意见;现场查验不符合标准的,由查验人员填写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文书。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返回承办科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返回承办科室。
    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准《排污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岗位责任人:区政务公开中心环保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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