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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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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审 批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 批 期 限:60个工作日
审 批 程 序:
    1、受理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项目验收申报前,申办人员将申报材料送到环保局管理科预审,管理科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时限:1个工作日
    2、验收
    岗位责任人:环保局管理科、监测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环保部门审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并现场检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即是否按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是否建成及环保措施是否落实,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加强了日常环境管理等)。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环保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将此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验收批复,并立卷归档。
    此阶段建设单位负责提交下列材料:
    A、试生产验收申请报告;
    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C、《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D、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制度。
    经环保验收后,项目的建设阶段结束,建设项目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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