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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区外资金、项目和企业的中介人(经投资者确认、在引进资金、项目和企业入区前报区商务局登记备案,且最终促成了投资的单位、中介组织和主动招商的产权单位或个人),以其引进资金、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区级税收为依据给予奖励,如该引进企业年实缴区级税收在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分别按每项目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争取贴息、低息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资金使用单位按节约利息(与国家挂牌贷款利率比较)的40%给予引资单位奖励,受奖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个人一定额度奖励。
3、投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其中介人奖励按照市定标准,并结合区内具体情况执行。
对引进同一资金、项目和企业的中介人奖励,市、区不重复计奖,以市政府奖励办法为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