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高档写字楼盘,或盘活两年以上闲置楼盘,供外地驻长经营机构、本地公司作为商务办公,且整栋楼盘所有新办企业(不包括楼盘开发商、房地产企业和年实缴区级税收在5万元以下的新办企业)年实缴区级税收达到200万以上的,前三年基数内按20%的比例、2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奖励楼盘开发商和入驻新办企业。楼盘开发商占该楼盘税收奖励总额的30%,入驻新办企业占奖励总额的70%,单个入驻新办企业的奖励资金按其所实缴区级税收占整栋楼盘计奖税收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