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福区2018年“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来源:开福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开政办发〔2018〕37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福区2018年“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福区2018年“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升级,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推进企业上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个转企”加速。加大对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扶持力度,促使其转型为更高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力争“个转企”单位300家以上。
  2.“小升规”提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力度,力争“小升规”企业200家以上。其中,工业企业10家以上,建筑业企业15家以上,服务业企业175家(其中批零住餐业企业100家、房地产业10家、规上服务业65家)以上。
  3.“规改股、股上市”增效。引导和鼓励规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力争“规改股”企业达到8-10家。鼓励、培育和引导达到资质并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力争3年内“股上市”企业3-4家。 
  二、实施步骤
  (一)确立对象
  1.“个转企”
  (1)重点引导各行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营业额80%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①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160万元(含)以上;②零售、居民服务、文化娱乐业:年商品销售总额400万元(含)以上;③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1600万元(含)以上;
  (2)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开设品牌连锁店,且发展空间较大的;
  (3)其他行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小型企业(含)以上条件的。
  2.“小升规”
  重点引导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企业:
  ①达到规模以上工业单位标准的:驻区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②达到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标准的:驻区商贸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③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标准的:驻区服务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期末从业人数50人(含)以上;④工商注册在本区且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办公地和项目地在本区的房地产法人单位。
  3.“规改股”
  重点引导区内高新科技、工业、文化创意和金融类发展势头良好的规模企业。
  4.“股上市”
  (1)新三板挂牌企业
  1个前提:股份有限公司
  5个条件: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公司管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④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上市企业
  1个前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近3年来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现金流量净额超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超3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创业板上市企业:近2年来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建立名录
  结合全区市场主体实际经营情况,明确由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牵头,区文产办、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现代服务业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支持,园区、各街道为主体对现有市场主体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培育名录。
  (三)明确流程
  1.“个转企”:采用注销新设程序方式办理,由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手续后,凭个体工商户《准予登记通知书》(注销)到区政务中心工商注册专窗(绿色通道)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2.“小升规”: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街道,按照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梳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缴纳情况后提供的符合“小升规”企业名单,上门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区统计局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四上”标准进行申报。
  3.“规改股”:将重点引导的规模企业纳入培育名录,实行跟踪服务,进行宣传和培育,鼓励和引导企业合理分配股权,实现增量资本金注入。
  4.“股上市”:引入券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通过多样化培训和培育,组织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四)精准扶持
  1.“个转企”优惠政策
  “个转企”后,企业除享受长沙市及开福区扶持企业发展的系列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针对“个转企”制定的三类特定扶持政策。
  (1)产业奖励:
  ①达到重点引导个体工商户标准,并转企成功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直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转企成功的,在享受“小升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2)便捷准入:①“个转企”,实施“先照后证”,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其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工商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行政审批变更、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等提供便利;②“个转企”,其环保、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3)服务保障:由园区、各街道指派专人免费为“个转企”对象提供涉及税务申报、统计申报、工商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变更等手续代办服务。
  2.“小升规”优惠政策
  (1)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四上”企业奖励办法》(开政发〔2017〕27号)兑现奖励:
  ①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申报奖。驻区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给予8-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10万元,非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8万元。
  ②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申报奖。驻区商贸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给予2-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3万元,非开业年度申报成功的奖励2万元。
  ③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申报奖。驻区服务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期末从业人数50人(含)以上,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给予2-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3万元,非开业年度申报成功的奖励2万元。
  ④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申报奖。工商注册在本区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办公地和项目地在本区的房地产法人单位,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归口开福区统计,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标准的“四上”企业,可优先纳入区政府采购名录库。
  (3)享受国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
  3.“规改股、股上市”优惠政策
  (1)对于“规改股、股上市”两个环节,政府根据相关程序购买中介服务。
  (2)奖励政策:
  1.上市奖
  ①境内上市。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的上市补助(另外协助企业争取市级奖励200万元)。
  ②境外上市。拟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200万元。
  ③借壳上市。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借壳上市,借壳主体与上市企业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刊登完成资产重组、股权过户公共后,上市公司工商、税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上市公司补助200万元。
  ④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开福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挂牌奖
  ①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万元的挂牌补助。
  ②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版挂牌满一年,经营规范,挂牌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顾      问:沈裕谋   区委书记  
  组      长:刘拥兵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蔡   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常务)   
  副  组  长:卜超峰   区委常委、副区长(挂职)
  袁政国   区政府党组成员、金霞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  杨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任新良   区政府副调研员
  成  员:区政府办、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现代服务业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金霞经开区产业局及各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局,由缪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全面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及奖励兑现。
  区政府办:负责指导、督促“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开展。
  区文产办、区科技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现代服务业办:负责指导街道完成行业内企业的“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配合支持区金融办完成行业内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参与制定扶持奖励政策,兑现奖励资金和必要工作经费;将符合条件且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小升规”对象纳入区政府采购名录库。
  区人社局:提供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服务,做好“个转企”后的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统计局:根据区工商局抄告的“个转企”登记名单,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牵头做好“小升规”企业申报的指导以及奖励兑现工作;加强对街道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区金融办:引导券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优质中介机构,做好企业“规改股、股上市”等工作的咨询和培育工作;兑现企业上市、挂牌等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工商分局:负责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负责每月定期抄告“个转企”登记名单及符合“小升规”企业名单至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现代服务业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各街道,协助建立 “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名录库。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企业缴税情况,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各街道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升”工作;加大日常征管力度,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认真执行税收政策,营造纳税人依法纳税、阳光征管的税收环境;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税收应征未征、漏征等行为。
  园区、各街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1名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和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现“个转企、小升规”;按属地原则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建立好名录库,落实工作目标。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迅速落实“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将全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目标任务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并将任务分解到下属分局、站所,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道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2.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重点宣传“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意义、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等,形成领导重视、全社会关心、企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3.严格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区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拖拉,影响“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进度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4.常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行业牵头部门、园区、各街道要对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及时开展帮扶、指导,为其转型升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转型、升级后的企业,要跟踪掌握动态,在培育和保护品牌、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向企业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对列入“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重点对象而未转型升级的,要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好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事项
  (一)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凡恶意套取奖励资金、逃避纳税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均不予财政奖励。
  (三)转型、升级成功企业,在享受相关奖励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迁出本区,特殊情况需相关部门审批并退还所获得的所有奖励。
  (四)本意见中的“个体工商户”,是指2018年3月31日前已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对象。
  (五)重点引导对象实现“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3个月后,由街道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之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六)本意见由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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