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开福区城区居民及生产、经营、服务业单位:
您好!
国务院决定于2007年底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这是一项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大规模国情国力调查,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战略和规划,正确制定发展工商服务业、提高居民素质以及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城区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第二十五条规定:“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所有普查登记资料,第一,各普查对象应据实向普查部门及普查人员申报普查数据;第二,普查数据不作为税收、行政执法理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第三,除综合数据之外,个体资料不对外提供,并不与地方政绩挂钩。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将从2007年11月底开始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2008年1月1日起进行入户登记。届时普查员将深入您的店铺或您的单位进行访问调查,访问内容可能涉及您的生活和生产较多方面的信息,请您抽出时间接受普查员的访问,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普查员对您店铺或单位的各种信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要求予以保密,非经您家庭成员或生产;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您和您家人以及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将对搞好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若您有疑问,请及时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或街道、镇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咨询。
咨询电话:区污普办:4558302
东风路街道4559961 四方坪街道4223280 芙蓉北路街道2138969
捞刀河镇 6677804 新港镇 2445825 通泰街街道 4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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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麓园街道4415144 清水塘街道2223437 湘雅路街道 4478316
伍家岭街道4482917 新河街道 4361832 东风路街道 4559961
20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