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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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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九)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全区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开展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二)组织全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司法警察的授衔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和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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