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区委的领导和市中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四)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及协助执行的案件;
(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业务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八)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九)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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