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2、制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组织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3、制订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依据国家确定的政策措施,指导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依法监督母婴保健工作和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5、研究、指导区属医疗机构的改革,依法对床位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和医师执业考试资格及注册进行核准,对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广告的初审。
6、依法设立卫生监督员,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消毒工作以及企业卫生安全、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工作及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职称认定、技术档案的管理;制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科技兴医战略,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素质。
8、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医疗抢救和疫情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的蔓延扩散,严格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9、负责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检查财务工作执行情况,编制统计财务及各项业务数据,并逐级上报。
10、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鉴定、调解和处理。
11、负责对全区各基层红十字会的领导、管理和组织。落实和履行红十字会各项职能,组织无偿献血活动,落实市里下达的献血工作任务。
12、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卫生事业。
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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