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
4、区政府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收支。
5、区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区属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和损益。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五)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受区委、区政府委托,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九)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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