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区域内各地、各单位、各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在街道、镇(局)的协助下管理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期满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五)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六)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协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指导管理本地区的法学教育、培训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九)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财务物资装备。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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