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农业法》、《森林法》、《防洪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指导、监督和执行农业各行政法律法规,并依法行使其所赋予的县级农业各部门的职权。
(二)起草制订全区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等发展规划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区委、区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三)全面指导执行全区农业各发展规划,并为全区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水产生产及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监督和服务。
(四)深入农村第一线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实施科技兴区、科技兴农,认真搞好各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及推广工作。
(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
(七)协助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八)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各专项法律法规,做好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范农机市场,并搞好农机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做好河道和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打击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利用,规范农贸市场,打击坑农行为等。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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