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并做好全区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和申报。
3、对区内建安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在资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4、对区属开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对开发公司资审、开发项目的论证、市政设施配套、开发区总体规划、商品房的质量与销售情况履行协调与服务、指导职能,同时对开发业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统一报表,适时召集各公司举行行业性会议,协调有关关系。
5、组织全区的小城镇建设。
6、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配合计划统计物价局做好区内建设立项的统计与审核工作。
8、负责建设局系统的党群工作。
9、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湖南省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5、《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湘发[1997]4号中共长沙市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的规定(试行); 7、湘纪发[1996]6号《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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