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工作目标,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基础管理、流动人口 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订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三)落实节育措施,搞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供应,负责管理全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病残儿的申报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收集和整理典型资料及文书档案和信息反馈工作。
(五)接待计划生育来信来访,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提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意见。审查和发放二孩生育指标。
(六)加强全区计生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配合上级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七)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省、市、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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