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及近期工作计划,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参与全区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协助市局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定期向政府、人大汇报法规实施执行情况和区域内环培质帚状况。
(二)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组织买施市政府下达的区长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三)负责全区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
(四)负责依法征收排污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污染治理项目的计划安排,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三产业和建筑行业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协助上级环保部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协助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完成辖区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批评、建议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辖区内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其他突发事件。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协助承办区内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八)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教活动,抓好辖区各学位环保责任人学习和培训;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好中、小学环境教育。
(九)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本局干部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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