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区直机关工委党的建设规划,领导区直机关各部门党组织的工作,负责向区委汇报区直机关党组织建设情况。
(二)领导和组织区直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理论学习,搞好党务工作人员理论、业务培训。
(三)领导区直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结合机关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领导区直机关各党组织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区委、区政府领导正确决策、改进工作、干部任用当好参谋,提供服务。
(五)审批区直机关工委所属的区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换届选举;负责机关工委所属党组织正、副书记、支委会的审批、任免事项;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审批工作和党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
(六)领导区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区直机关纪委)的工作,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范围,审核呈报和审批违反党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七)领导区属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直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职工年终考核评先、统战和普法工作以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直机关所属部门的退休干部的工作。
(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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