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有关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邪教发展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二)负责了解、掌握邪教发展动向,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反映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和指导各街、镇(局)和各部门有关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问题的工作:协调有关与“法轮功”斗争及对“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和反对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三)负责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协调、指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承担区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与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完成区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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