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辖区内农业区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登记、统计。
3、承办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委托区人民政肩对辖区内统征土地,组织统一开发的具体工作。
4、承办辖区内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工作,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批。
5、承办辖区内农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城市私房原基维修改建工作的审批发证。
6、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向市国土局预约登记后,凭市国土资源局的预约用地通知书到分局承办具体手续,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批。
7、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管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8、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与土地侵权纠纷及其它土地纠纷调处,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初始登记发证工作。
9、负责辖区内土地监察,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局[1988]湘法字第58号和[1988]湘国土(法规)字第61号文件规定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案件的复议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10、负责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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