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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单位:
    风险隐患排查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风险隐患台账与电子数据库,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控体系,建立协调配合、高效联动机制。
    (二)工作重点。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调查、登记、检查、监控工作,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
省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组,各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分组如下:
1、自然灾害类: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参加。
2、事故灾难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气象局、电监会长沙办事处参加。
3、公共卫生事件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4、社会安全事件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宗教局、省信访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参加。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至2007年7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97号文件要求,研究确定风险隐患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尽快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范围、时间进度等。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
    一是普查登记。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参与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逐一建立各类风险隐患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和大中城市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是分析评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边查边改,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四是统计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领域将普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11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于1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精神,密切协调配合,将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和指导,严密防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所需经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要求开展排查工作的,排查不全面彻底的,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抓实基层工作。要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监测工作,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要积极探索预警信息发布的新形式、新机制,提高信息覆盖面。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的最前沿,各基层单位要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根据各单位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各级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做好风险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治理整改的措施。各市州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风险隐患与人群密集区的距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风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的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本行业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体系。要加强标准化研究,确保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各市州、省有关部门及各分组牵头单位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风险隐患的统计数据整理分类,汇编成册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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