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长沙市开福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专项预案△ 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
长沙市开福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
前 言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很强,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它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
随着我区林业的迅速发展 ,全区有林地面积5302.9公顷、活立木蓄积总量287411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6.27%,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有效地改善了我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我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独特的区域经济格局,对我们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尽管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但由于气候变暖,森林植被面积增加,各类野外火源点多面广等诸多不利因素存在,导致森林火灾时有发生。
由干森林火灾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具有随意性,因此,在抓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同时,建立一个行之有效、方便迅速的扑火预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将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已迫在眉睫。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森林防火现状与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长沙市开福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
1.1 目的……………………………………………………1
1.2 工作原则………………………………………………1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1
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1
1.2.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1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2
1.3 编制依据………………………………………………2
1.3.1法律政策依据…………………………………2
1.3.2指导参考依据…………………………………2
1.4 现状……………………………………………………2
1.5 适应范围………………………………………………3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3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3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3
2.1.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3
2.1.3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4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5
2.2.1 应急组织体系结构……………………………5
2.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
2.2.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联系区镇(街道)一览表7
2.2.4建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责任制………7
3 预测和预警……………………………………………………8
3.1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8
3.1.1 人工监测…………………………………………8
3.1.2卫星监测…………………………………………8
3.1.3群众举报…………………………………………8
3.1.4建立森林火情报告制度…………………………8
3.2 预警……………………………………………………9
3.2.1 接警 ……………………………………………9
3.2.2处警 ……………………………………………9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9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9
3.4.1 预警级别………………………………………10
3.4.2预警级别及发布………………………………10
4应急响应 ……………………………………………………10
4.1 预警响应………………………………………………10
4.2 报警响应………………………………………………11
4.2.1 基本响应程序…………………………………11
4.2.2应急处置措施…………………………………12
4.2.3 应急指挥原则…………………………………13
4.2.4火灾扑救原则…………………………………13
4.3 新闻报道………………………………………………14
4.3.1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14
4.3.2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14
4.3.3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14
4.4 应急行动结束…………………………………………14
4.4.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14
4.4.2报警应急行动结束……………………………14
4.5 后期处置………………………………………………15
5综合保障……………………………………………………16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16
5.2 扑火力量保障…………………………………………16
5.2.1 扑火力量组成…………………………………16
5.2.2扑火力量的调动………………………………17
5.3 扑火物资保障…………………………………………17
5.4 扑火资金保障…………………………………………18
5.5 扑火技术保障…………………………………………18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18
6附则…………………………………………………………19
6.1 预案管理………………………………………………19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19
长沙市开福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资源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镇(街道)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1.2.2 协调配合,整合资源。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指挥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全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
1.3.2 指导参考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参考文本》、《湖南省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现状
开福区位于湖南省会长沙市北部,森林相对集中分布在辖区内三镇一街道,人口稠密,农林交错,野外人为活动频繁,是森林火灾多发地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区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防火期延长,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因灾伤亡人数增多。随着气候的异常和可能突变,林内可燃物积累和火灾的周期性,发生森林大火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越来越高,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及生态意义。
1.5 适应范围
本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处置一般森林火灾。在本预案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和区农林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道)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1.2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2.1.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 对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 对本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 负责本区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 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本区应急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2.1.2.2 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 对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 对本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 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工作。
2.1.3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监督森林防火指挥总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的执行;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防火和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森林防火办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森林火灾接警和处警工作。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组织体系结构

2.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在市应急委和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区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负总责。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及时函告下列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独立排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区监察局: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及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宣传。
区财政局:当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扑救一般森林火灾储备基金。
区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开展各中小学校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包括拟制并实施森林防火工作规划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工作的科研,宣传、教育、建立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及时搞好预警预报;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并及时通报火情火势;及时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安监局:参与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负责对森林火灾性质进行鉴定。
区城管局:负责组建60人的森林消防常备队,必要时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及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必要时,组织通信部门为森林火场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区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和有交通条件的农村居民聚居点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火灾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对森林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2.2.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联系区镇(街道)一览表

2.2.4 建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责任制
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领导联系各镇(街道)森林高火险地区责任制。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一般、重大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责任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注:成员领导因人事异动不另行文。)
3 预测和预警
3.1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 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了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 卫星监测。利用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市气象局的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1.3 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4 建立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警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向上一级森林防火办报告。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办。区森林防火办接到市森林防火办林火核查通知后,必须在二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市森林防火办值班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办每天必须向上一级森林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3.2 预警
3.2.1 接警。森林防火办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区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0731-4558157。
3.2.2 处警。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情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和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处警中心。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要在重点林区地段设立森林火情了望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设置红外线电视监控系统。森林防火期和非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林火地理信息系统、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和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通过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每年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12月31日)。
●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区域内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国庆节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本城内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镜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本城内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4.2 预警级别发布:根据各地上报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市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市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经市指挥长或市副指挥长批准发布,其中一级预警在《长沙晚报》、长沙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响应
●Ⅳ预警响应: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 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严防死守。
4.2 报警响应
4.2.1 基本响应程序
4.2.1.1 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
●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于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或已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立即调集本区域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全力扑救火灾和抢救受伤者。
4.2.1.2 扩大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区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视情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下列森林火灾,由区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出工作组到火灾一线协调指挥扑救,并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部,申请启动市应急预案。
● 发生在区行政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 火灾发生后至第三天上午10点钟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 其他需要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 应急处置措施
由市和区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扑火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区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灾现场情况,制定扑救火灾的具体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 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 组织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等阻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经应急指挥部商请相关单位实施;
● 切实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 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扑火指挥部是扑救森林火灾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扑火现场应急求援工作,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扑火指挥必须执行上级扑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扑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区、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可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 火灾扑救原则
●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 新闻报道
4.3.1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的英勇事迹。
4.3.2 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3.3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4 应急行动结束
4.4.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防火期内,当全市40%以上的县市区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Ⅳ级预警响应机制。非防火期内,当全市干旱地区40%以上的县市区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4.2 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员检查确认火灾已完全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5 后期处置
4.5.1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森林防火办,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指挥部和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5.2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报市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4.5.3 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5.4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造成被征用的财物没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5.5 扑火人员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4.5.6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5 综合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5.2 扑火力量保障
5.2.1 扑火力量的组成
区、镇(街道)要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扑火队,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火灾扑火战斗力。
5.2.2 扑火力量的调动
●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镇跨区增援计划。跨镇跨区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序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 调动驻长解放军部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协调。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 调动驻湘森林武警部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
● 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跨区县(市)增援扑火的运输,由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5.3 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实行区、镇(街道)分级负责制,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建设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其他林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应急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 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区、镇(街道)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计统物价部门和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5.5 扑火技术保障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等的开发和配备。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国营企业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指挥的科学性。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各个领域技术专家信息,建立森林防火扑火专家信息库,设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便科学决策。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觉配合、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5.6.2 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各镇(局)森林扑火指挥员,每年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一次以上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
5.6.3 为保险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办每年负责修订,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并报区政府备案。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森林消防行政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4558157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