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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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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招投标范围。凡有区财政资金或街道(镇、局)财力投入、预算核准造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土木建筑、安装维修、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等物质采购,均须按要求和程序严格对外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工程队伍。 (二)由区建设局牵头,成立以区计统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街(镇局)所属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按规定应由市里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前期审核把关。 (三)招投标既要注重程序合法,也要立足降低工程造价。招投标办领导小组和重点工程指挥部要加强工程测算,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投标方案,明确建设和合作方式,确定惠率或清单报价,严格设定成本上限。扩大邀标范围,入围队伍由评标委员会严格审定,每个招标项目必须要有三家不相隶属(或股份合作)关系的单位同时参与投标,方可开标。招标活动严格按有关法律规范操作,区内企业只在同等条件下方可享有优先中标权。 (四)中标设计确因需要的变更须由施工单位先行征得区建设局同意,然后凭正规的设计变更图纸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审核变更预算,并报区纪委备案,遇重大变更需报主管区长审批。 (五)建立工程联合签证制度,严格审定工程量。凡需发生工程签证的项目,均必须制定工程签证单,由施工方、监理方及指挥部的三方人员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各指挥部应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对工程签证的审核,层层把关。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资金调度 (六)严格拆迁资金管理。无论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均须按规定到位拆迁资金后方可启动拆迁,拆迁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指挥部要切实加强拆迁工作的过程监督,严格把好拆迁调查、补偿标准和资金发放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虚占拆迁补偿资金。切实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严格实行三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接到的群众举报,指挥部要由2名以上非当事人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拆迁资金流向适时监控。 (七)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中标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进度,由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资金计划、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拨付。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在项目建设后期须至少预留工程总额的20%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方可结帐。因设计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严格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工程竣工后,指挥部应主动及时申办工程结算,有关结算标准严格按审定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惠率或清单报价执行。 区财政局和区城建投资公司要认真组织资金,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资金承付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税率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八)严格工作经费管理。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实行工作经费包干制度,日常开支在管理费中列支,严禁超支。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政府委派会计总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人头经费和有关的福利待遇发放严格按照开政办发〔2004〕53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开政策口子,否则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党风廉政建设 (九)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重点工程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正、副指挥长和各个部室,严格实行重点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各指挥部要切实强化廉政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内部监控,规范办事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严禁以权谋私。 (十)强化对重点工程工作人员的考核。区考核办要根据重点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把工作人员推进重点工程的工作实绩和廉政测评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及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时必须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坚持在重点工程一线发现、培养干部。 (十一)加强全程监督。成立由区监察局牵头的重点工程监控领导小组,加强工程监管,严格实行管、监分开。各有关部门要把土地征用或转让、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重点环节以及建设资金额度较大、涉及环节较多、情况较复杂的自主项目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区纪委、监察、检察、审计、财政、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形成全程监督重点工程的合力。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人员,区纪检部门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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