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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长政发[2005]1号文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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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劳动力市场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租住农民工上门调查,统一设立农民工就业台帐,建立数据库,做到人员底子清、个人特长清、培训状况清、择业愿望清,实行动态管理。 2、各街道、镇(局)和社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对农民免费开放,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对农民工进行零距离职业介绍指导服务。 3、区就业服务中心依托省市劳动就业服务网,通过就业服务网络平台每周星期三向各街道、镇(局)发布就业信息。各街道、镇(局)和社区设立信息分布栏,及时张贴用工信息,实现省、市、区街四级联网,资源共享。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制度 在全区广泛宣传就业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培训,对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培训意愿进行分类引导。以区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为主,统筹区直有关部门、街道、镇(局)和社会办学力量,广泛开展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各类培训。配合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待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劳动合同签订、鉴证体系 1、用人单位必须督促进城就业农民工依法签订格式统一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及时间、社会保险及福利、权利与义务等必要条款。 2、按《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1号令)的规定,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和统一的劳动保护制度,严格实行进城就业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严格执行长沙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完善防护措施,确保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用人单位在与进城就业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鉴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鉴证人员名单和详细情况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区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街道、镇(局)劳动保障监察专(兼)职工作人员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月检、季检、年检相结合的形式,对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对签订劳动合同未鉴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补办劳动合同鉴证;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未备案或已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补办备案手续,并进行处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的,从严从重依法办理。通过普查、抽样检查等形式,从源头开始治理,保证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整顿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闪。 四、依法落实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1、落实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区劳动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实行保险缴纳实名制。对使用了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通过鉴定程序,按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完善进城就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鉴定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册,要求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纲。进城就业农民工已建立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可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变相降低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将该由单位缴纳部分转移到农民工个人缴纳费用中。 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鉴定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册,对所有用人单位中劳动关系相对固定的进城就业农民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的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4、根据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办法,以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按全市相关规定的要求和任务,分解下发至各劳动管理站,确保灵活就业农民工及时参加医疗保险。 5、采取“制度实施同步制”,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部门联动,加强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1、会同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活动,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或违规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介实施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 2、向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中专(含技校)以上学历,缴纳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备公安机关审查,加快符合的农民工转为市区常住户口的速度。 区民政局: 进城就业农民工居住的街道、社区向其开放社区服务中心、市民学校、图书馆等社区公益设施。 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其参加户籍地社区、乡镇、街道换届选举的权利,依法确保其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进行选民登记时,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选民登记时,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而在本村居住两年以上的村民,且履行了相应村民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区教育局: 一、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育局统一安排长沙市第七中学、长沙市第三十二中学、文昌阁小学、潮宗街小学、浏阳河小学、民主西街学校、砚瓦池小学、建湘村小学、洪西小学等九所学校为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学校。 二、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要求在区内入学,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是农业人口,在区内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障。该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就业证明、本市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备案登记资料,已就读的学生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凡资料齐全的区教育局在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三、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在区教育局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但学籍实行单列管理,按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就读同等对待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 四、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的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擅自提高入学条件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不得无故拒绝学生入学。对违规收费学校,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不在区教育局指定的学校就读的,按当地学生择校对待。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就学。 六、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区教育局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 七、各职能部门要以对农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以办理假证明、假证件牟取私利,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卫生局: 一、享受低保政策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区老年病医院、区妇幼所就认,一律免收挂号费,其家中的0—7岁儿童锡费“五苗”接种。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进城农民工享受社区居民同等待遇。 三、对从事公共娱乐场所、餐饮业的且符合办卫生许可证条件的,优先给予办理。 区房产局: ①从2005年元月1日起,对我市五区需要承租廉租住房的农民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示、摇号排序方式配租廉住房。目前,该项工作已在我区开展。 ②由于所建廉租住房地处河西,地理位置较远,要解决我区农民工的住房问题,需在我区兴建一批廉租住房。按市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农民工对廉租住房的需求情况,按每人不高于10平方米配租计算,需先建1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可解决1000名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并视今后我区农民工具体情况,逐年增加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建设用地选定在城乡结合部,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建公寓式或合住式公寓。就廉租住房管理,可依据《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区计生局: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按属地原则进行规范管理,享受市民化服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月发放其独生子女保健费5—20元,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就业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生育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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