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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野外防火戒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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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关于野外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现就野外防火戒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本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本辖区内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及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期间和其他特殊时段。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本区所辖区域内的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区域为防火戒严区。

三、防火期和防火戒严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烧木炭,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冥钱和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四、确属生产用火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的生产用火,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防范工作,严防失火。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农林水利局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监督、落实和防范工作;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督促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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