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规范我区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留地安置方式,对被征地农民集中统一建设安置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开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等工作。
开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开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协助市规划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开福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做好本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按“五统一”方式组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从报建、施工、竣工验收、产权办理等程序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选址,并符合城市规划。
第七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拆迁安置房必须有规划部门的放线定位图纸,并由市勘测院放线定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放线定位。
(二)节约用地、集中建设原则。全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必须实行统一建设和集中公寓式安置模式。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高层、小高层、多层建筑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将安置方案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依法审批、先批后建原则。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拆安并举、同步实施原则。凡农民生活安置用地选址及规划定点手续未落实的,不得进行项目拆迁;从发布拆迁项目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启动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 实施“镇街牵头、分线协调、限时办理”的程序,建立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绿色通道。
(一)以规划总平面图审批为界限,省、市级报建手续由镇街牵头,区建设、土地、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分线协调,各集体经济组织指派专人全程办理。
(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协助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凭村开发用地数量到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定两安用地的指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红线和省、市政府土地审批单手续;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协助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两安用地指标,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两安用地规划定点手续,落实好两安用地区域及范围。
(三)因生活安置用地不足,需利用生产安置用地弥补生活安置用地的,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区级报建手续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区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按规定的期限办结。
第九条 全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标准,严禁超面积、超标准、超范围建设。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承包,严禁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申办土地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用地总平面图审批;
(四)已通过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已通过法定招标程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取得中标通知书;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施工图审查已完成;
(六)已在区质监、区安监两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单位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工程,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1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由区政府和区招标领导小组确认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六条 凡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区招标办监管下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文件报区招投标办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施工过程中的中间验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
(一)需核发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每户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安置房详细规划审批图、单体报建的审批图、施工许可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发每户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单位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各项设计,包括道路、房屋、绿化、亮化、消防等进行验收,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视情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和批准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第十九条 对开福区行政区域内长沙市2003-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建设区以外,线状工程、点状工程等征地拆迁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长沙市开福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5〕26号)的规定,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零散安置。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用地建房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农民安置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