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说明
我区政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将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区的讨论稿报请市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组进行了审核,市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组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区又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本预案着重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规范:一、规范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则。二、明确规定要建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个快速反应的体系。三、明确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建立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四、规范了在本预案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五、初步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运行机制。即确定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预测→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的解除→预案启动前的准备→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启动预案→现场处置→应急扩大→应急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环节。六、明确规定要建立一定的保障体系:如资金保障、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专用设备设施保障、专用通道保障、避难场所保障等等。七、结合我区特点,在多个环节规范了与市、省应急工作机构的密切配合和上下联动。如在预测、预警环节;在应急响应环节;在抢险设备共享方面等。八、明确规定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人为本,并优先确保重点部位等。上述内容都在本预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他内容也已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应急预案落实和完善。本预案将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实践中,进一步予以修改与完善。
本预案制定的依据有: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4]10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纲》、《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05]21号)、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