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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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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全区临聘人员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半年以上,从事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岗位和条件

第三条  临聘人员工作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工程鉴证、评审等岗位;

(二)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文秘、出纳等岗位;

(三)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司机、文印等岗位。

第四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续聘人员男性放宽至50岁,女性45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不作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五)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按1:2的比例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则上不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聘用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编制数的15%,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单位),其聘用人数由区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临时机构(包括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工作实际从严控制。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不得聘用在职人员,不得聘用与用人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员,禁止用人单位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禁止临聘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区编委办提出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书面申请:

(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

(四)特殊临时任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  聘用人员计划申报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经区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殊情况经常务副区长同意,可年中提出申请,但必须在用人前30日申报计划。聘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专业要求、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提交使用临聘人员的书面申请后,由区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承担现有职能、正式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情况,对用人理由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使用临聘人员的意见;区人事部门根据编委办意见,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条件进行审核,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由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十条  临时机构(不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聘用程序按上述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使用临聘人员人数,由区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根据抽调正式工作人员情况、工程管理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各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区建设局进行审核,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签署意见,由常务副区长审定。相关手续送区编委办和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由区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设置的临聘人员岗位、条件和聘期等基本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在区内外组织推荐,进行定性考核,必要时组织统一考试(每年2月下旬)。

第十三条  对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或经统一考试择优确定的聘用人员,须到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合格者方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一般应按上述程序选聘,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单独组织选聘,但必须向编制、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必须在7日内向人事、编制、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其进行包括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九条  所有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填写《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用人单位于每年年底报区人事局。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分配挂钩,适当拉开档次。未参加年终考核的临聘人员,财政一律停止支付工资或奖金。

第二十一条  临聘人员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根据所在单位性质,可比照在职职工奖励办法实施。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临聘人员按下列标准领取工资:

(一)从事卫生清洁员、炊事员、保安等岗位工作的,每月工资700元;

(二)从事突击性专项工作、文印、计算机操作、汽车驾驶等岗位工作的,每月工资700月,其中汽车驾驶员可每月另外补助300元出车、出差费及安全奖;

(三)从事辅助管理、财会及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每月工资1200月;

(四)其他特殊岗位采用协议工资方式支付,按程序审批。

临聘人员的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适时调整临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区人事局核定,在合格等次以上的,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其奖金由财政按所在单位考核等次人均奖金额度的30%拨付,拨付人数按原属财政渠道承担的实际人数拨付,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照企业保险标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一个月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按正常支付,医疗终结后,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待遇。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事编制委员会相关区领导和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门和重点办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等。

第二十九条  区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区内临聘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聘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财政部门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的费用不予报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办理聘用鉴证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人事部门停止办理增人计划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金霞经济开发区、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工作特点,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委办、政府办于2004年8月13日印发的《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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