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重点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光盘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资料。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使之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重点工程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
(三)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会同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的档案机构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做好从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要确定建设项目档案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档案员。
(二)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工程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对应的整理、归档责任。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属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进行整理并及时移交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 1989)及国家建委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工作。归档材料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与归档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四)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完成。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依据情况分阶段归档;多家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由各相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验收前一个月将相关档案材料原件移交主要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归档。
(五)依据重点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健全档案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提供开展档案工作所需资金,并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和工作正常进行。
(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为工程建设及其它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验收与移交
第六条 建立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登记表(见附件一)于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区史志档案局备案,并同时抄报区建设局、区重点办。
第七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开政发(2003)68号文件《开福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凡经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八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九条 档案材料不能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归档工作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时,不得评为优质工程,也不得申报有关奖项。
第十条 凡属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移交区档案馆(区史志档案局)统一保存;区属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同时,必须移交一套给区档案馆。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一条 依法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由区史志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上报《开福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不及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限期未改正、不按时移交档案进区档案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史志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