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补 充 规 定
开政发〔2006〕32号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开福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财联字〔2004〕6号)继续执行,并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先定项目分配明细计划,后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前,部门(单位)必须有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经主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专款专用资金视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资金拨付使用前,必须经主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当年新增项目的使用资金原则上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或留待下年度解决。确须追加资金的项目,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项目当年已完成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国库;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实行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实行预留和集中管理相结合,根据项目性质按一定比例实行预留。预留资金作为调控,主要用于因省(市)新政策、不可预计事项等因素须新增的项目以及重大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一是进度检查。每月由区财政局向区领导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二是程序检查。凡须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评审。凡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关于转发<湖南省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进行政府采购。凡须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三是效果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