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 区人大 | 区政府 | 区政协  
首页   开福要闻   开福政务   参政议政   网上办事   投资开福   便民服务 今天是    
   当前位置:开福区公众信息网 > 开福政务 > 法规规章 > 开福区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来源:  【字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政发〔2005〕20号

 

青竹湖外商城管委会,洪山旅游区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一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

行政问责制暂行办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区人民政府对现任区人民政府领导,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青竹湖管委会,洪山旅游区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的决议,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政府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

(六)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所管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违规办理许可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而不办理许可,违法违规收费用、押金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行政机关形象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三)在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机关带来不良影响或者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徇私舞弊的。

(六)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机关和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案机关为区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51日起执行。

 

 

 

 

     
 
   
 
  相关信息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加入收藏
主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455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