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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 长沙晚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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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起,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在3%的基础上按1.5%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减征10%。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据了解,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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