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误导消费者,12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开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在档口买肉、买水果,挑选的时候看着很好,回家一看却发现并不“养眼”,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这是因为档口悬挂了使用特殊光源的照明灯,俗称“生鲜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告诫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

一、迅速自查整改。即日起开展使用的照明设施自查,如不符合《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二、知悉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欢迎投诉举报。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分享到:
2018cxghj_close.png 关闭 2018cxghj_close.png 打印